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10 18:38   审核人:

(津职技师发〔2003〕59号)

 

  根据《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院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院内各单位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的程序,防止在银行账户使用上发生违纪行为,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院外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

(一)开立账户

1.院内各单位或部门在院外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应向院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履行开户手续。

2.开户应如实填写“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登记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经市教委同意,到财政局账户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登记。

3.持财政局审批登记表,到拟开户行领取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各栏次内容,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印章的印鉴片一式数份,经银行审查合格即可开户。

(二)撤销账户

1.院内单位或部门要求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履行撤户手续。

2.到天津市财政局账户管理办公室领取“银行账户撤销审批确认书”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3.持财政局“银行账户撤销审批确认书”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账户手续。同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及全部空白重要凭证,切左下脚并加盖“作废”戳记。

(三)更换签章

  开户单位或部门因印章磨损、改变名称、人员调动等原因,申请更换签章时,应经院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填写更换签章申请书,改变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等。开户行发给新印鉴卡。开户单位或部门将原签章盖在新印鉴卡背面,新签章全部盖在正面,并注明启用日期送交开户行。

二、院内结算中心银行账户开户的程序

(一)开立账户

院内单位或部门开立银行账户,应到院内结算中心领取“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如实填写各栏次内容,有相应主管部门意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报财务处审核同意并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到院内结算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二)撤销账户

  院内单位或部门要求撤销银行账户时,需到院内结算中心领取“银行账户撤销申请书”,如实填写各栏次内容,有相应主管部门意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报财务处审核同意并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到院内结算中心办理撤户手续。同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及全部空白重要凭证,切左下角并加盖“作废”戳记。

(三)更换签章

  存款单位或部门因印章磨损、改变名称、人员调动等原因,申请更换签章时,应填写更换签章申请书,改变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等,由院内结算中心审核后发给新印鉴卡。存款单位或部门将原签章盖在新印鉴卡背面,新签章全部盖在正面,并注明启用日期送交院内结算中心。

三、开户条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的部门或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1.院内独立法人单位。

2.院内独立法人单位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

3.其它具备开户条件的单位或部门。

(二)开立银行账户单位或部门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相应的独立核算证明或文件。

3.上级要求单独开户的有关证明文件或批示。

四、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财务处为全院银行账户的管理部门,建有银行账户管理档案,负责对全院各单位或部门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变更的审核与管理。

(二)院内单位或部门原则上一律不准在院外银行开立账户。特殊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在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十日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到财务处备案。

(三)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财务处备案的账户,学院视为非法账户。学院对非法账户将采取没收存款、撤销银行账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银行账户使用的规定

(一)在使用银行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银行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

(二)银行帐户只能办理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各项收、支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明用途和来源。不准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四)各单位应根据账户的存款合理安排好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不准签发远期支款凭证。

(五)及时正确记载与银行的往来账务,认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查对清楚。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院财务处。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20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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