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加强规范管理,根据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高校承担的国防科研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型号研制等项目。按项目来源可分为:
1.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等部门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2.国防科工委、各军工集团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3.教育部及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国防科技计划项目;
4.本条前三款所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委托的协作项目。
第三条 部属高校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国防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防科技工作保密规定(试行)》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部属高校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对其国防科研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负责国防科研政策环境建设。
第五条 凡是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部属高校,都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国防科技管理工作。其中,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较多的部属高校,可设立专门的国防科技管理机构。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部属高校申请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必须符合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求,满足项目指南的具体要求,并同时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防科研项目时,应严格按照立项程序,经部属高校管理国防科技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国防科技管理机构)认真审查后,按有关规定上报教育部或任务下达部门。
第八条 国防科研项目采取学校国防科技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课题组长具体负责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国防科研项目一经下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因故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计划内容、目标、进度、技术指标和经费时,应当按规定报任务下达部门审批。
第十条 无故变更、中止以及不能按时保质完成计划任务的,教育部将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部属高校应加强国防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严格按阶段目标、进度、节点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向用户单位及主管部门通报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教育部将对部属高校承担的国防科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部属高校应当在每年12月,将本年度国防科研工作总结及国防科研项目汇总表上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完成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和规定格式,及时向任务下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交付验收工作。相应的文件资料应按保密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军品配套项目完成后,其后续产品生产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要点》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部属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国防科技项目的经费进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防科工委《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管理规定》,承担国防型号研制、预研、基金研究任务的课题组,应当按规定要求撰写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简称CF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国防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申报国防专利的,要及时向国防专利局申报。
第十八条 国防科研项目完成后,若需申请成果鉴定,应当报教育部科技司审核,并在商得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方能进行。鉴定文件及资料应进行保密审查。涉密项目成果鉴定按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国防科研项目鉴定后,应当到教育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办理国防科技成果登记手续。若成果需转民用或推广使用时,必须经降密或解密处理,并经立项机关或单位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研究项目一般不得对外发表论文,确需对外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的,必须经过学校国防科技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国防科技成果不得参加地方、社会团体评奖。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经过学校国防科技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签订国防科研项目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重点型号或批生产任务的研究人员,部属高校应提供充足的时间保障,适当减少教学任务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参加国防科研项目人员的管理。在读本科生不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国防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对参加国防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硕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要定期进行国防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合同,同时应当分解任务,合理安排研究内容。
第二十四条 部属高校在职务聘任、业绩考核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国防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办法,以解决考核指标要求与保密要求之间的矛盾。凡是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视同鉴定成果;凡是验收合格的《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应视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
第二十五条 部属高校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应当采取激励措施,对出色完成任务,取得重大成果的研究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