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10 19:17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产业发展,培育科研后劲,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校基金),用于校级科研项目的资助。

第三条  校基金资助我校教师开展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科研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部署,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的特点、办学特色、学科布局以及科研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校基金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研究三类。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计划项目。

第五条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以市级、校级重点学科为主要依托,以国家和本市科研发展重点和企业自主创新的需求为导向,以我校现有优势特色研究方向为基础,培育、催生科研创新点。一般项目以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培养优秀创新人才为目的,主要资助具备一定前期研究成果的新思想、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工艺、新方法的探索性研究。计划项目主要指科研启动项目、校企合作项目、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等有资金支持的项目。重点项目给予重点资助,一般项目给予一般资助,计划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六条 校基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校基金申报工作由科技产业处统一布置。项目每年受理一次,每人仅限申报一项,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申报校基金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选题有较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超前性,学科交叉性。

2.立项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3.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有利于学术梯队的建设,特别是注重中青年教师的培养。

4.项目经费预算实事求是,支出合理。

5.项目研究条件具备,包括课题组学术水平、研究条件、时间保证等。

6.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岗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九条  优先支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学科的人员,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学校科研发展领域的重大科研问题。

第十条 重点项目申报优先面向科研考核优秀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 为集中精力完成好上级下达的纵向课题,正在承担天津市教委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及承担过校级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校基金。

第十二条 为培养年轻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能申报校基金。

第十三条 凡未能按时完成各类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校基金。

第十四条 校基金重点项目资助额自然科学0.8~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0.4~0.6万,一般项目自然科学0.4~0.6万,人文社会科学0.2~0.3万。校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自然科学类一般不超过二年半;人文社科类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五条 为培育科研成果转化,开发性研究项目可适当增加资助力度。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限项推荐申报,科技产业处根据各学院(部)的学科情况、科研机构考核情况人员情况、以往校级课题的完成情况、年度科研经费指标完成情况下达计划数。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的评审程序

1.根据立项通知要求,申请者填写《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学院(部)组织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计划数择优确定一般项目和推荐的重点项目,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

3.评审过程科技产业处可安排人员列席会议。

4.科技产业处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的一般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的评审程序:

1.对学院(部)推荐的重点项目,科技产业处按学科组织答辩,答辩专家组由3~5名校内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

2.科技产业处根据答辩情况和专家评议意见,确定拟立项的重点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计划项目的评审程序:

1.计划项目必须有项目和资金支持,申请者填写《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

2.有关学院(部)组织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评审通过后签署意见,报科技产业处。

3.科技产业处根据评审意见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给予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

1.科技产业处下达立项文件,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通知填写《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任务书》,一式三份。

2.各学院(部)负责人对《任务书》进行审核,签章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由科研秘书统一报送科技产业处。

3.科技产业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通知学院(部)组织实施。

4.科技产业处根据批准文件,通知财务处为每个项目建立经费账户。《科研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产业处是主管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组织项目的申报、答辩、立项、协调、检查、验收、成果登记、成果推广应用和科研经费的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是组织和承担科研工作的具体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资料建档和监督检查,确保科研任务按期优质完成。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研究内容、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按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基金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院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管理,重点项目要在每年末进行阶段总结,并上报《重点项目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报告经所在学院(部)检查、考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

第二十五条  校基金项目一经立项,不得任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不得任意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应提出专门报告,报科技产业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者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所在学院(部)可建议予以撤消或终止,科技产业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做出警告、冻结经费、撤消项目、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研究项目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校基金经费管理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结  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形式,申请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有关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知识产权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校财务处出具项目经费结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一般项目的结题验收程序

1.科技产业处对项目负责人报送的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负责人将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送科技产业处。

2.科技产业处根据项目所属学科选择三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一般聘请本校同行专家,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同行专家。

3.科技产业处将封装的评审资料送交专家组成员进行评审。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进行评审,最终结论依据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形成,同组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课题组有提供样机或样品、软件演示、答疑等义务。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科技产业处准予结题。

4.课题组接到结题通知后,应进行成果登记。

5.结题的项目,由科技产业处对成果进行编号和成果归档,并向课题组发放《项目结题报告书》。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程序:

1.科技产业处对课题组报送的结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负责人将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送科技产业处。

2.科技产业处委托有关学院(部)组织五位校内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会议验收,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会议由学院(部)主持,科技产业处安排人员列席会议。

3.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进行验收,最终评价结论由专家组给出,课题组有提供样机或样品、软件演示、答疑等义务。通过专家组验收的项目,科技产业处准予结题。

4.课题组接到结题通知后,应进行成果登记。

5.结题的项目,由科技产业处对成果进行编号和成果归档,并向课题组发放《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一般项目的结题:公开发表2篇与研究项目有关的论文,其中至少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下简称“要目总览”)中核心期刊发表1篇与研究项目有关的论文或申请发明专利一项;

第三十二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项目研究须达到下列标准者,方可申请进行结题验收。

(一)基础理论研究项目:

自然科学类:(1)在“要目总览”核心期刊发表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发表在重要期刊1篇;(2)申请发明专利一项或在国外学术刊物(国际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3)申报上一级科研项目一项。

人文社科类:(1)在“要目总览”核心期刊发表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发表在重要期刊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2)申报上一级科研项目一项。

(二)应用研究项目:

(1)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结题时,应提供设计方案、样机、样品、软件,并申请发明专利1项;(2)有咨询报告及应用单位采纳成果的支撑材料,到校横向科研经费8万元。(3)在“要目总览”核心期刊发表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三)开发性研究项目:

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与任务,提供成果转化分析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样机、软件,同时应用单位返还项目全部资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  校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字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为了提高项目研究水平, 对于一般项目按时验收、结题要求达到了重点项目结题要求的优秀项目负责人,再资助一项校基金一般项目,并优先考虑推荐申报上一级项目。不合格项目限期6~12个月修改。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不再准予结项,并视情形撤销项目,将限制项目负责人今后申报各级各类项目。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验收结项:(1)剽窃他人成果;(2)成果内容和形式弄虚作假;(3)最终成果形式与原批复课题结题要求明显不符;(4)课题成果质量低劣;(5)课题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6)研究成果中没有课题负责人署名的相应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科研启动项目的评审、立项和验收参照校级重点项目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申请书

      2.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任务书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