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我校科学研究工作顺利开展,使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
第三条 项目分类
1.依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研究项目可分为基础理论、应用基础和应用技术。
2.依照项目来源分为校级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1)校级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2)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直辖市)、部委、司局、天津市教委等各级各类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列入省部级、国家级计划的国际合作项目;
(3)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与外单位合作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第四条 科研成果是指已通过鉴定和验收、评审、结题的科研项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正式授权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字作品著作权、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摄影摄像作品著作权、音乐舞蹈作品著作权、图形设计作品著作权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科技产业处为一级科研管理部门;各学院(部)为二级科研管理部门。
第六条 科技产业处科研管理职责
1.负责校级科研计划的立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2.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检查、鉴定和验收、评审、结题等工作;
3.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
4.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
5.负责科技统计、人文社科统计;
6.负责学术活动的计划及安排;
7.负责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的申请、管理及授权后的资助;
8.负责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申报及管理;
9.负责与校外各级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10.负责科研资料的归档工作;
11.负责学校科研经费完成指标的测算、汇总及下达学校科研经费指标,汇总科研经费完成情况;
12.负责组织校级学术委员会专家组的评审工作;
13.负责科研资料的形式审查;
14.负责发布校级科研计划课题指南;
15.负责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等;
16.负责科研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院(部)科研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检查、科研队伍等工作;
2.负责对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工作;
3.负责本部门科研经费的管理;
4.负责科研项目鉴定和结题验收的准备工作;
5.负责组织院(部)级学术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6.负责科研资料的初审;
7.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的管理;
8.负责本部门科研经费完成指标的测算;
9.负责对本部门教师录入科研管理系统的有关科研成果、项目、论文等的审查;
10.配合科技产业处的科研管理工作;
11.负责本部门科研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部)应设有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下设科研秘书一名(兼职),具体负责学院(部)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请均按各级管理部门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学校由科技产业处组织实施,集中上报。
申请程序:
1.项目申请必须符合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2.申请者根据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并填写相关表格;
3.各学院(部)对表格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本部门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评审;内容应包括:选题是否符合指南和本部门学科发展方向、项目的可行性、科研队伍是否合理、预期成果能否完成、论证是否完整、引用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等;必要时对申请项目进行限项或排序推荐;
4.完成评审的项目,各学院(部)应按照要求填写上报评审意见,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公章;
5.各学院(部)科研秘书或部门主管人员统一将本部门的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科技产业处;
6.科技产业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草拟学校推荐意见;
7.科技产业处根据申请情况,必要时将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组专家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拟定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8.科技产业处将申请材料及意见,报主管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统一上报;
9.科技产业处根据认定书、合同书、立项通知或文件以及到帐经费,在对经费用途明确进行划分后为每个项目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本》,并由财务部门加盖财务章和建立项目账户,交项目负责人保管,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或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
校级科研计划根据学校要求,由科技产业处负责下达和组织实施。
申请与立项程序:
1.课题组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的通知及相关项目指南、文件要求,认真选题和填写相关表格;
2.各学院(部)或部门对表格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院(部)级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选拔、排序或限项推荐,填写推荐意见,负责人签章和加盖部门公章;
3.各学院(部)科研秘书或部门主管人员统一将本部门的推荐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科技产业处;
4.科技产业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分学科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如实记入申报表中;
5.科技产业处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拟列入本年度计划的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科技产业处下达本年度计划项目的立项通知;学院(部)科研秘书根据批准文件或立项通知,组织项目负责人签署《科研项目承诺书》,并填写《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一式三份;
6.各学院(部)科研秘书或部门主管人员对《任务合同书》进行审核和签字,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公章后,统一报送科技产业处;
7.科技产业处根据批准文件,填写批准立项意见和资助金额,加盖科技产业处负责人签章和公章后,将《申请书》、《任务合同书》返回各级学院(部)科研秘书,并通知各学院(部)组织项目实施;《任务合同书》一式三份,科技产业处、学院(部)、项目负责人各保存一份;
8.学院(部)需对每个项目建立科研档案,并负责项目的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科技产业处根据批准文件,为每个项目设立《科研项目经费本》,通知财务处为每个项目建立经费账户,并在《科研项目经费本》上加盖财务章,项目负责人在科研中的各项支出需符合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有关的财务支出的有关规定。
10.《科研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
1.横向科研项目由各学院(部)组织人员,加强与企事业单位联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凡是受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受托企事业单位签订相关“技术合同书”或“技术协议书”,所在部门对该项目的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报科技产业处;
2.签订技术合同或技术协议一般须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3.科技产业处对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对各方所承担的责、权、利等方面进行审查,在确保不侵犯学校权益的条件下,由科技产业处,加盖科技合同专用章(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在《合同》文本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
4.技术合同应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进行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初稿中应对研制项目可能遇到的困难、风险及准备采取的措施作较为详细的描述,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所占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
5.技术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实施计划及各方盖章后的《合同》文本一份留在科技产业处备案,一份交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的各项条款组织实施,另一份交给合同的另一方(如出现三个以上的合作单位,负责人可按实际情况准备有关合同文本的份数);
6.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科研经费具体支付方式(一次、分期或提成)及支付时间,合同文本中要明确规定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其中研究开发经费中设备材料费、实验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外协加工费、能源消耗费等有关费用与相关报酬、人员劳务费、设计费等要有明确的费用额度。后者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并由科技产业处到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局(地税)统一办理申请免除营业税的有关手续;
7.科技产业处在办理申请免除营业税的有关手续之前,需登录国家科技部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在线填写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后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将有关的合同文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合格后,办理免除营业税的证明。由科技产业处到财政局(地税)统一办理申请免除营业税的有关手续;
8.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项目负责人要提交真实、完整的书面合同文件和相关附件,由科技产业处到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登记,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9.技术合同或技术协议的法律及经济责任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部门为主要责任。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损失较大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时,项目承担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报科技产业处审批。对由于出国、病休等原因离开科研岗位超过半年的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科技产业处上报计划下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课题负责人的更换、调整,如未获批准,可办理项目的中止、撤销手续,并追回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研究内容、进度要求、预期目标完成科研任务,并按时做好鉴定、验收、评审、结题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项目名称、研究内容、计划期限、经费预算、最终成果形式、课题组主要成员、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完成前六个月向科技产业处提交书面申请,纵向科研项目由科技产业处上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变动申请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变更的,结题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项目的中期、年度检查,上级有关部门在审核该项目的研究内容、计划进度、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后,核准拨付下一期的经费。对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的项目,而影响科研经费缓拨、迟拨甚至不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任务合同书中的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并在脚注中注明是xxx计划资助,项目编号:xxxxxx。对不属于该项目研究内容、且在脚注中注明是xxx计划资助等信息的论文,学校不给于相关的奖励,且出现的一切问题由论文作者自己负责。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半年三个月提交书面“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审批;纵向项目须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次延期。
第十八条 因故需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课题组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技产业处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课题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各种奖励并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此外,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学校还将给予通报。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如果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并签订延期合同,方能延期,延期合同须交科技产业处备案。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出国、病休、调动等),需委托给能胜任的人员负责,须经项目委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科技产业处。
第五章 项目的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报告,编制经费决算。根据任务来源,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评审或验收结题。不按规定办理或未通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结题的项目,三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鉴定、评审或验收结题,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由科技产业处组织实施。
结题验收程序:
1.课题组按要求准备好规范的鉴定和结题验收材料,并填写鉴定申请表,送本部门主管科研的负责人进行初审;
2.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秘书将经初审合格的鉴定材料和鉴定申请表格报送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对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相关资料等进行形式审查;
3.通过形式审查的材料,科技产业处在两周时间内报送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经有关政府授权进行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结题的中介部门,根据任务合同书等对相关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4.经批准后,课题组填写指定的表格文件,与本部门一起负责做好所有的鉴定、验收、评审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一般采用同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由科技产业处组织实施。
结题验收程序:
1.科技产业处将对课题组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2.课题组将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准备一式三份,并填写《结题报告书》,一起报送科技产业处;
3.科技产业处根据项目所属学科遴选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三人组成专家组,一般只聘请本校同行专家,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同行专家;
4.由科技产业处将封装的评审资料直接送交专家组成员,进行独立评审;最终结论依据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课题组有提供样机或样品、软件演示、答疑等义务;
5.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科技产业处准予结题验收;
6.已结题验收的项目,由科技产业处对成果进行编号和资料归档,并向课题负责人返还已签章的《结项报告书》;
7.课题负责人接到结题通知后,应进行成果登记;科技产业处到天津市科委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的登记手续;
8.评审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9.鉴定由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协调进行,课题组和项目承担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10.鉴定完成后,课题组应配合科技产业处完成科技档案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程序:
1.课题完成后,由委托方出具项目完成的验收证明,交科技产业处备案;
2.需进行鉴定的项目,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报告,所在部门审核签字后报科技处,由科技产业处或科技产业处与委托方联合组织鉴定,重大项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政策,且必须是该学科前沿的研究,已经在相关企业应用该项技术或已经转让并正式生产)可以向市科委申请计划外鉴定;
3.计划外鉴定的科技成果,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要求到科委指定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4.科研成果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国家法定检测部门检测或申请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后方可进行转让,凡属职务科技成果,在转让时,须经学校同意,并按有关办法进行。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转化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成果均应按学校及相关的成果管理与转化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应在显著位置上标注“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编号:×××××)”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天津市实施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细则》规定要求的成果,应按照程序到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七条 校内实行成果登记制度。对所有科研成果(含未列入本校科研管理范畴的项目)均须及时经本部门报科技产业处进行登记,同时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否则不能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和科研奖励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成果转化办法按照天津市科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申请专利与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利用学校及政府的场地、经费、人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政府和个人共同所有。
第七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申请、中期检查、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登记、经费使用等方面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撤消项目和成果,追究责任,并从撤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津工师科发〔2005〕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