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改善科研条件,鼓励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科研发展规划、科研方向、实验室建设计划等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进行购置。
第二条 用科研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做到资源共享。
第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须遵守《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利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0.5~10万元的仪器设备,并列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学校按购置设备不超过总额50%进行配套;配套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第六条 配套范围仅配套与科研工作有关的且必需的成套仪器设备(不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防盗门)。特殊两用设备不在配套范围之内(如相机、摄像机、空调、微波炉、冰箱等)。
其中:1.纵向课题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包括三年)配套资助一台笔记本电脑;若项目负责人承担多个纵向课题,经项目负责人同意,课题组主要成员可以再配套资助一台笔记本电脑; 2.校内课题、人才引进课题、学校根据上级要求给予经费配套的课题不给配套资助。
第七条 学校设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配套专项资金,配套经费从该专项基金内支取,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经费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交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同意后填写《请购单》,购买设备所需的费用50%从该项目的经费中支出,另外50%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配套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财务审批权限,配套费1万元以下的由科产处处长审批,配套费1~3万元由主管校长审批,配套费3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第十条 经同意购买的仪器设备,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由设备处统一进行采购。设备处要建立科研仪器设备资产账。
第十一条 设备购买后,到设备处办理验收、入库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校、院(部)两级管理的体制。购置的仪器设备在项目进行时由项目负责人领用并负责设备的日常保管;项目完成后由学院(部)里安排专人按照实验室设备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各学院(部)要建立科研仪器设备资产账和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15日之前填写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经费申请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工程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暂行办法》(津工师科发〔2006〕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