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学生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学生工作经费的管理,根据《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管理办法》、《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工作经费包括各项奖助学金、经济特困生的补助、勤工助学基金、学生活动经费、共青团的活动经费、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学生就业经费等。
第三条 学生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工作需要和年度预算下达到学生处、团委,学生处、团委根据各类专项经费的特点,按一定比例下拨给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学生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注意节约,专款专用,实行政务公开。各学院在年终将学生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学生处、团委报告,学生处、团委和财务处负责检查;学生处、团委掌握的部分经费使用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向学院通报。鼓励节约,对于当年节省下来的经费,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不按照要求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学校在下一年度减拨该单位的相应经费额度,情况严重的给予批评并予以通报。
第二章 各项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各项奖助学金由各学院根据奖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评定,把握政策,坚持原则,各学院将获奖名单编制发放明细先报学生处备案,再到财务处领取。
第六条 发放冬季御寒衣物的补助按照新生人数的10%(经济困难生),人均10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学院。经费专项用于为经济困难学生购置冬季御寒衣物。
第七条 按照学生处分配给各学院协助工作的勤工助学岗位和酬金标准,下拨勤工助学资金,由学院组织实施,报学生处备案。现行标准:1200人以上(含)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6人;不足1200人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4人。每人每月50~60元。
第八条 学生活动经费按学校拨付学生处的学生活动专项经费中的60%下拨到各学院。额度主要按人数比例确定。各学院要按规定支配使用:用于购买学生活动用品,学生突发事件的通讯、交通等费用。各类通讯、交通费支出不得突破该经费额度的10%。
第九条 共青团的活动经费按每个班50元下拨至各学院。用于配合校团委、学工部开展各类校园文化、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各学院独立开展的各类学生活动。
第十条 社会实践专项经费按1000元/学院下拨。1200人以上(含)规模的学院,可申请增加一支市级社会实践示范小分队, 增加的按500元/小分队下拨。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就业经费按当年毕业生生均1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学院,由各学院按规定支配使用。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联系用人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工作餐费等。联系(或招待)用人单位前,要到就业指导中心填写备案表,一月一结。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团委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