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10 20:26   审核人: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教学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管理办法》、《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适应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经费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经费、教学改革研究经费、教育实习经费、专业实习经费、教材建设经费、教师参考书经费、实验实训耗材经费等。

第三条 教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和年度预算下达到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类经费的特点,按一定比例下拨给各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负责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教学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注意节约,专款专用,实行政务公开。各教学单位在年终将教学经费使用情况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检查;教务处掌握部分经费使用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向各教学单位通报;对不按照要求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学校在下一年度减拨该单位的相应经费额度,情况严重者予以通报。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专用经费。毕业设计类经费标准30元/生·周,论文类20元/生·周,艺术类60元/生·周。

第六条 经费由教务处按照培养计划和学生人数、周数统一核算。经费的80%下拨到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20%由教务处统一支配使用,用于毕业设计(论文)的早期和中期检查、校级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天津市教委毕业设计(论文)检查等费用的支出和毕业设计精品项目的额外支出等。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用于支付以下两方面:

  1.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调研、撰写、制作过程的费用,该部分不少于下拨经费的80%,用于支付:

(1)毕业设计(论文)元器件和材料购置费;

(2)毕业设计(论文)调研交通费;

(3)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费(图书纳入本单位资料室进行管理);

(4)毕业设计(论文)印刷费(包括打印、复印、装订等);

(5)办公文具费(不超过下拨经费的15%)。

2.毕业设计(论文)检查、评审、答辩经费,该部分不超过下拨经费的20%。

第八条 对于落实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早进入,兼实做,出精品”实做项目,实做津贴在毕业设计结束后再核发给各单位,最高按各单位毕业设计总课时×30%×0.2核发。实做作品由各单位留存。

第九条 各单位对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购买耗材、元器件、办公用品等要符合设备购买、入库和财务报帐的相关规定。票据须经学生和指导教师签字(集体使用须有三名以上学生及指导教师签字),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院长审定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第三章 课程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课程建设经费用于进行精品课程建设和双语教学课程建设费用。学校按照以下标准拨付,院级精品课程建设费1000元/门;校级精品课程建设费3000(4000)元/门(括号内数目为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课程的资助标准,下同);市级精品课程建设费3000元/门;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费6000元/门。建设期为1~2年。

第十一条 各类精品课程实行年度检查核发维护费,年度检查通过后,校级精品课程维护费3000元/年;市级精品课程维护费4000元/年,国家级精品课5000元/年。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费、维护费用于支付以下几方面费用:

1.网络资源建设、题库建设(不少于下拨经费的40%);

2.教学研究费、图书资料费(图书纳入本单位资料室进行管理);

3.调研费、培训费(不超过下拨经费的30%);

4.办公文具、复印费等(不超过下拨经费的20%);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所在单位教学院长领导下的主持人负责制,票据须经经办人和课程负责人签字、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院长(主任)审定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第四章 教学改革研究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经费用于教学改革与研究。校级项目学校给予研究经费资助,重点项目3000元/项、一般项目1000元/项、备案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自筹经费。市级和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由相应部门拨付,经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经费用于以下几方面:

1.图书资料费(图书纳入本单位资料室管理)、复印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

3.办公文具费;

4.小型仪器或元器件购置费;

5.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印制费用;

6.教学改革论文出版发表补贴(不超过10%);

7.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验收、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其中第2、3项费用支出合计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经费由学校拨至项目所在单位,实行教学院长(主任)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按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津工师教发〔2006〕57号)进行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批下拨。首批经费在课题立项后下拨项目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经费的30%,项目结题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 教学研究改革项目实行滚动管理,中期检查后对各项目等级做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票据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院长(主任)审定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第五章 教材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教材建设经费是教学单位组织教师编写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实训实验讲义(指导书)和编写自编教材的经费。学校每年筹措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支持资助教材建设,资助教材须在封面或前言中有“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字样。

第二十一条 教材建设经费的标准

1.自编实训讲义1500元/本或15元/千字(以低者为准);

2.自编实验指导书1000元/本或10元/千字(以低者为准);

3.校级规划教材2000元/本;

4.市级及以上规划教材4000元/本(需出具有关部门的文件证明);

第二十二条 教材建设资助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1.图书资料费(图书纳入本单位资料室管理);

2.印刷费用(包括打字、打印、复印、装订等);

3.办公文具费(不超过下拨经费的15%);

4.审稿费(不超过下拨经费的40%)。

第二十三条 教材建设费实行主编负责制。教学院长(主任)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主编须按照任务书按期保质完成编写任务,未按期完成者,教学院长(主任)负责向主编追回资助经费交回学校。

第二十四条 票据经主编签字、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院长(主任)审定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第六章 教师参考书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参考书经费用于教师购买与教学任务相关的参考书。学校对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主讲理论和技能课程的教师每人每学期按照200元标准拨付给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可统筹使用此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所购图书纳入本单位图书资料室管理。经购书教师签字、资料室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院长(主任)审定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第七章 实训、实验和课程设计耗材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训、实验和课程设计的耗材经费根据教学任务和专业特点,按照实训、实验或课程设计的专业班数·周数计算,实验材料消耗费按实验类别和总实验学时计算。上述经费总额的80%拨付给二级教学单位,由各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另20%由教务处负责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书,在每学期结束前10天,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下学期的耗材总预算(采用统一格式表格)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于新学期开学2周内由教务处和财务处下达到各教学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实训实验材料、易耗品及低值品按照学校物资采购规定执行。各教学单位负责其计划和使用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专人兼职负责材料、易耗品计划、保管、领用、自采部分的采购、回收等工作。

第三十条 实训实验室的开放、通用设备的零配件,贵重物品由教务处统一制定购置计划,费用由教务处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耗材系指在实训实验教学和课程设计中使用的必需品,包括实训实验材料、易耗品及低值品,其定义如下:

材料: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品。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油料、试剂、纸张等。

易耗品:不属于材料范畴,可以重复使用,但易损坏的物品。如:电子元器件、玻璃器皿、零配件等。

低值品:价值在800元以下,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且能够独立使用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量具、工具等。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卫生用具、非用于实验实训教学的工具等不属于材料、易耗品及低值品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管理部门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耗材经费使用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实训实验耗材购置清单)。

第三十四条 用于实训实验耗材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各二级管理部门每年节余的实训、实验材料和易耗品经费,累计到下一年度使用,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改革、开发新实验等。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管理部门将材料、易耗品及低值品的购置计划报设备处,由设备处确定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或自采),并通知各部门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十六条 集中采购部分由设备处负责采购,各二级管理部门派专人到设备处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设备处集中采购的材料、易耗品及低值品要及时到位,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 自采部分须经设备处同意,由各二级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进度自行采购,自采物品要在设备处办理出入库手续,凭出入库单据和经各级主管领导签字的购物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八条 设备处定期在网上公布各二级学院材料、易耗品及低值品的采购及领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课程设计和金工实习的材料、消耗品参照实训执行

第四十条 票据经经办人签字、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院长(主任)审定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第八章 教育实习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育实习经费根据每学年的教学任务,按参加教育实习学生人数30元/人·周的标准核算。总经费的80%下拨到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使用与管理,用于教育实习过程中的教师指导费、学生交通补助费、资料材料费等;20%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用于教育实习检查、教育实习基地建设等统筹使用。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教学任务书,在每学期结束前十天将计算出的下学期教育实习经费预算和《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实习计划安排表》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和财务处在新开学初两周内将经费拨付给教学单位。

第四十三条 用于教育实习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节余的教育实习经费,可累计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十四条 教育实习票据经带队指导教师签字、教学院长审核签字、院长审定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第九章 其它实践环节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其它实践环节包括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经费管理、写生/社会实践,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工学结合)基地等环节。

第四十六条 到校外进行实习的经费,按照专业特点核定标准。使用与管理办法参照第八章教育实习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艺术学院的所有实践环节实行专项经费总额管理制,由艺术学院统筹管理使用,票据须经经办人签字、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院长(主任)审定签字后到财务处报帐。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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