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硕士经费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10 20:26   审核人: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中职硕士经费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适应校院两级管理,调动各二级学院的积极性,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关于中职硕士经费分配管理办法。

一、分配比例

中职硕士经费的分配是根据中职硕士入学的人数,按一定比例拨付给各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中职硕士的收费标准为:外地生源18000元/人、天津生源15000元/人,一次性交付。经费分配统一按15000元/人计算,分配比例如下:

二级学院:招生人数10人及以下拨付比例为65%;11人及以上拨付比例为50%;

研究生处:20%;

学校:15%~30%。

二、公共课的教学管理和课时费发放标准

1.公共课是指: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英语、应用数学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方法、职业技术教育原理、现代教育技术、专题讲座,共16学分;

2.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和管理,教师课时费由研究生处发放;

发放标准:计划课时*合班系数*1.5*标准单位课时费;合班系数与本科教学计算办法相同。

标准单位课时费:教授60元;副教授50元;讲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40元。

3.监考费、巡考费:30元/场·次。

三、非公共课的教学管理和课时费发放标准

除公共课外的其它课程,均由各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安排、管理。由各二级学院从下拨的经费中发放专业课和实践课课时费、论文指导费。

1.专业课课时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公共课计算方法执行(即参照三、2执行);

2.实践课:以全日制研究生实践课计算方法为基数*1.5;

3.论文指导费:3000元/人,中职硕士入学后第二年度9月份开始发放。

四、日常管理

中职硕士入学以后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须为每个专业的中职硕士配备班主任1名,负责中职硕士的日常管理。班主任费用由各二级学院发放,发放标准由各二级学院参照全日制本科生班主任的费用制定。中职硕士活动经费不高于50元/人。

五、经费使用范围及相关规定

除中职硕士的公共课课时费由研究生处承担外,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二级学院承担。各二级学院对于下拨的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培养费用:各二级学院须在经费下拨后,将理论教学(不包括公共课)和实践教学的课时费、实践教学所需的耗材费、论文指导费等研究生培养费用做出预算,交研究生处审查后作为专项经费,该专项经费由财务处监督执行。

2.教育发展基金:各二级学院在扣除培养费用后,须将不少于余额的40%作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中职硕士教学和科研条件。

3.结余经费:各二级学院须将扣除培养和教育发展基金后的结余费用作为创收经费,该经费使用应根据《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创收经费的使用的规定执行。

研究生处:用于研究生的招生(主要是指印制招生宣传材料、网上招生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日常管理费用、公共课的教学课时费、中职硕士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等所需的各项费用。

六、其它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禁止中职硕士异地办学的规定,我校不在异地办学,各二级学院也不得在异地开设教学课程。

七、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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